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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转企”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时间:2023-07-13 11:39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1.《“个转企”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决定)。

  3.《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并在章程中载明该公司由“个转企”变更成立)。

  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其中: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须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其中股东会决议(决定)中有相关任职事项的,可免于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件复印件)。

  6.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履行承担原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全部债权债务的承诺书。其中家庭经营的,应由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承诺。

  7.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决定)中载明。按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规范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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